广大城区居民朋友们:
为提升竹溪形象,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共享文明发展成果,顺应群众意愿和发展要求,经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县政府出台了《竹溪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竹溪县城区“禁鞭”工作现已全面启动。
竹溪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功在当前,利在千秋,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一件大事好事:一是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身体伤害和危险源;二是有利于保护我县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三是有利于推动文明城市创建,提升区域形象;四是有利于维护市民正常生活秩序,减少噪声污染;五是有利于保护市容环境,减轻城市环卫压力。为了您和您的家人安全健康,为了我们共同的生活环境,我们真诚地希望,大家携起手来,从我做起,自觉远离、坚决抵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让我们共同建立一个文明健康幸福美丽的城市,让我们的天空更加蔚蓝!
为确保“禁鞭”政策落实落地,得到您的拥护、理解、支持和配合,现将县政府《竹溪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以下简称“禁鞭区”)和内容
东以谷竹高速公路水坪出口沿北环路至金铜岭山体公园为界;
西以五峰山梁至诚信液化气站至西屏路至县职校前沿鄂陕大道至梅探沟(老石灰窑)路口、梅探沟核桃基地通村路至长岭村五组李先付二层民房至谷竹高速公路为界;
南以谷竹高速公路为界;
北边西段以诚信液化气站至洛河路口二道堰倒虹吸以五峰山梁为界,北边东段以洛河路口二道堰倒虹吸至金铜岭山体公园以二道堰为界。
在此区域内,任何情形、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县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以下简称“限鞭区”)和内容
除禁鞭区外,县城规划区内其他区域为烟花爆竹的限制燃放区域。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下列时间和情形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一)春节(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16日)期间;
(二)婚嫁、丧事活动。
在此区域内,除上述允许的特定时间和情形外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格控制销售烟花爆竹。
三、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零时起。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的各种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及其代用品等。
五、处罚规定及有关法律责任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以罚款处罚:单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因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或罚款处罚。
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当事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放区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或未经许可往禁放区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其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拒不配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希望县城广大居民朋友们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决定,改革传统“陋习”,倡导文明生活,改善空气环境,保障安全健康,遵守禁鞭规定,自觉抵制燃放,保护美丽家园。
最后,祝您及家人身体健康、生活愉快、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竹溪县禁鞭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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