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犬只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狂犬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于2018年10至12月,在全县城乡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犬只专项整治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凡全县范围内饲养的犬只(包括居民个人饲养的观赏犬和单位及个人饲养的护卫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户外敞放。
二、所养犬只每年定期到所在地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站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领取免疫证和犬牌。携犬外出时,必须携带免疫证和悬挂犬牌。
三、除警犬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车站、广场、公园、商场、饭店、农贸市场、运动场馆、风景游览区、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浴池和其他封闭式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束犬链(大型犬还应当佩戴嘴套),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
四、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由县公安、城管、卫计、畜牧等部门组成整治专班,对无主流浪犬或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犬只,一律予以强制捕捉或捕杀。对无证、无牌和免疫后未拴养或圈养的犬只,一律视同无主流浪犬予以收容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及时报告辖区公安、畜牧兽医等部门。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当及时自行捕杀或报请公安部门捕杀,并向卫生、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六、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拒绝或阻挠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定数额罚款。养犬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携犬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处以罚款。
八、对无照从事犬只经营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竹溪县公安局
竹溪县畜牧兽医局
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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