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告 > 正文

竹溪县物价局关于商业综合体电价政策提醒告诫函

时间:2018-08-31 10:52:33      字体:  打印  播放

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国家电价政策,切实维护经营者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用户用电价格政策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坚决维护目录电价政策的严肃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等规定,销售电价属政府定价。根据湖北省物价局鄂价环资[2018]65号文件规定,商业综合体用户电价标准为一般工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为0.8251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8051元/千瓦时。

商业综合体用户用电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目录电价,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提高目录电价标准的方式,向终端用户捆绑收取相关费用。

二、严格规范用户用电收费行为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经营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向用户收取电费,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纳入物业收费范围。

三、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物业服务主体(或执收主体)经告诫提醒后仍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一经发现,价格部门将一律公开曝光,一律纳入失信“黑名单”,一律从严查处。

2018年8月29日

(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