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告 > 正文

竹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时间:2018-08-08 09:10:56      字体:  打印  播放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我县城市建设需要和城市规划需要,按照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县政府决定对跃进桥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做出了溪房征决字[2018]3号《竹溪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跃进桥棚户区河堤,南至跃进桥西端以北,北至能源局,西至林业局以东,规划保留建筑除外。

二、征收部门

竹溪县房地产管理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竹溪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

按《竹溪县城关镇跃进桥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五、补偿决定

房屋的签约期限为: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10月3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竹溪县城关镇跃进桥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8年8月3日

(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