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停车秩序、净化交通环境、有效清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努力提升我县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2018年8月2日起在县城范围内进行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有人认领的“僵尸车”,认领人须在3日内自行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和市容市貌的地点停放。无人认领的“僵尸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于本通告发布3日后采取强制措施,一律拖移至指定地点。属报废、拼装车辆的,由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报废或拆除。
2、对自行非法设置于城区主次干道、居民小区内的地桩、地锁、充电桩以及停车棚等违章建筑,请自行拆除,3日内未拆除的,相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严禁除自行车、摩托车以外的车辆在人行道上停放,相关部门将对违规停放的车辆进行拖移,并依法予以处罚。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在规定位置有序停放;主次干道上的机动车辆必须依规、有序在指定区域停放,对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将采取拖移等措施,并进行扣分、罚款等处罚。
4、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车辆及公职人员,应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私设地桩地锁和违规搭建的停车棚应带头主动拆除,对在整治过程中未带头执行的公职人员,除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并抄送主管单位,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5、广大市民群众应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自觉拆除私设非法地桩地锁等,鼓励社会公众对乱停乱放和私设地桩地锁行为进行举报。
6、对专项整治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竹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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