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龙湖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龙湖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不断完善水源地保护体系,确保水质不断提高,保障县城居民饮水安全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龙湖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钓鱼、捕捞、游泳、戏水、狩猎、乱扔垃圾等行为;
(二)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
(三)堆放或倾倒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建设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五)新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
(六)建设未审批的建设项目;
(七)禁止损毁湿地公园内花草树木及各种设施;
(八)向水体排放污水。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会同县林业、水务、环保、公安和龙坝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暴力抗法及其他妨碍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案例,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国家公职人员应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在媒体曝光外,将依法依规按照有关程序从严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举报有奖
欢迎广大公众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举报,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将给予举报人奖励。24小时举报电话:13971928779。微信公众号:湖北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
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
县环保局 县水务局 县林业局
县公安局 龙坝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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