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交通营运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推动文明城市创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规范我县交通营运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社会车辆,必须在2018年10月31日前,到县规范交通营运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停止非法营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物流局。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凡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将由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县工商部门、交警部门予以严厉打击并依法取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不得擅自从事客运经营。凡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客运经营业务的,将由县工商部门按照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在城区道路乱停乱放、不按规定行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凡在禁停路段违法停车,在道路上不按规定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将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记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支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对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主动到县规范交通营运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窗口(县物流局)主动登记的车主,县规范交通营运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本人意愿,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优先推荐到出租车公司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作,或优先接入网约车平台,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七、为了广大市民出行安全,请自觉抵制非法营运出租汽车,拒绝乘坐、租用非法营运车辆,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营运秩序。
八、请广大市民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积极举报投诉客运市场非法经营行为。投诉电话:2726380、2726960。
特此通告。
竹溪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竹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竹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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