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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 溪 县 人 民 政 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时间:2018-06-27 17:07:02      字体:  打印  播放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我县城市建设需要和城市规划需要,按照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县政府决定对原县水利工程队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了溪房征决字[2018]1号《竹溪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翰林苑围墙,西至北环路入口大道,南至东风路,北至老堰渠,征收此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详见规划蓝线图)。

二、征收部门:竹溪县房地产管理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竹溪县城关镇政府。

四、项目征收实施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

五、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26日


附件:竹溪县水利工程队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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