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通知》(鄂政发[2009]25号)精神,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县水资源费由县水务局直接征收,县地税部门不再代征。请各取用水单位,务必在每月终了7日内,向县水务局报送《取用水单位月度实际取用水量(或发电量)报表》,并据实缴纳水资源费。
报表领取及交费地点:县水务局四楼水政水资源股,联系电话:273350713451266777联系人:吴良斌周丽
竹溪县水务局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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