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说明
1、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政策依据和原因是什么?
答:(1)、《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0元”的规定。
(2)、《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关于“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2007年内,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市(州)政府所在地收费标准应达到0.80元/吨”的规定。
(3)、《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62号)关于“建立和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制度。全省所有县(市)在2007年内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设市城市所在地收费标准在2007年前应不低于0.80元/吨”的规定。
(4)、随着县城排水设施增加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维护费用直接增加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提出的污水处理费吨水标准,有利于保障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有利于筹集资金加快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有利于培养市民节约用水意识,减少污水排放量,进而达到从根本上改善竹溪城区水环境的目的。
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程度怎样?
答: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为切实解决城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水污染环境问题,在建设“生态竹溪”,创建卫生文明县城以及南水北调水源区保护的工作中,先后融资8000余万元,在城区建成了日处理量3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污水集中处理率将达到70%以上。(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