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地税公告〔2017〕1号
石巍(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83093000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竹溪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撤销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竹溪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0日
竹溪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撤销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石巍(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8309300055):
你涉嫌提供虚假合同偷逃税一案,由竹溪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实施稽查,后于2016年11月13日对你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溪地税稽处﹝2016﹞15号)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溪地税稽罚告﹝2016﹞15号),因部分情况无法取证,决定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溪地税稽处﹝2016﹞15号)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溪地税稽罚告﹝2016﹞15号),有关文书另行下达。
竹溪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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