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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17-08-31 12:02:03      字体:  打印  播放

溪地稽公告〔2017〕1号


石巍(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83093000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竹溪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溪地税稽处〔2017〕1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竹溪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7年8月30日

 

竹溪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溪地税稽处〔2017〕10号


石巍(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8309300055):

我局于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5月30日对你2010年5月16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间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营业税

2010年5月16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间,你转让房屋取得销售收入1126586.00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你2010年5月7日取得该房产时申报缴纳契税成本价为967903.40元,确认该房屋转让取得销售不动产差额收入为158682.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九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7934.13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5380.78元,多申报缴纳营业税17446.65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0年5月16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间,你应缴纳营业税7934.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1号文件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96.71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69.04元,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72.33元。

(三)教育费附加

2010年5月16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间,应缴纳营业税7934.13元。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38.02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61.42元,多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523.40元。

(四)土地增值税

2010年5月16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间,你转让房屋取得销售不动产(非住宅)收入112658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及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十地税发〔2010〕65号)精神要求,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78861.02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5533.09元,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43327.93元。

(五)印花税

2010年5月16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间,你书立产权转移书据金额112658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63.3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53.8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309.50元。

(六)个人所得税

2010年5月16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间,你转让房屋取得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70689.4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4137.88元,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5827.22元,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8310.66元。

(七)地方教育附加

2010年5月16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间,你已缴纳营业税7934.13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通知》(鄂地税发〔2010〕56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19.01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80.71元,多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61.70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你多申报缴纳的营业税17446.65元、城建税872.33元,合计18318.98元,由税务机关作退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你少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3327.93元、印花税309.50元、个人所得税8310.66元,合计少申报缴纳51948.09元,限你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竹溪县地方税务局税费服务局补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少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你多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523.40元,由税务机关另行办理退库。

(四)根据鄂政发[2009]1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你多申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261.70元,由税务机关另行办理退库。

告知事项: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竹溪县地方税务局或者竹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竹溪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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