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它赋予工商部门对食品流通经营前置许可、对销售食品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对食品流通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现将正式启动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领取营业执照取得食品经营合法地位的前置许可,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承担食品经营第一责任。
二、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取得经营食品资格,从业人员应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县级医院以上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其中偏远山区的,可以就近到乡镇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合格证明;向所辖区工商分局(所)申请,由县工商局审核并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三、原卫生行政部门换发的《卫生许可证》在核准期限内继续有效,期限届满后到县工商局及所辖区分局(所)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同时作废,不再作为食品经营的前置许可。
四、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所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五、所有食品经营者必须先证后照、证照齐全、合法有效,未经工商部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竹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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