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告 > 正文

关于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鱼行为的通告

时间:2017-06-30 09:22:50      字体:  打印  播放

为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对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具,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及炸药、毒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制造、买卖炸鱼、毒鱼物品和电捕工具(装备)及发布经营此类广告。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由渔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工具(装备)及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含有此类内容的广告,由有关部门依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工商、渔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阻挠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从事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活动的,必须于2017年7月10日前到所在乡镇政府登记,主动交出所持爆炸物、有毒物及电捕作业工具。逾期不登记的,一经查实,没收非法渔具,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渔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作业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水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积极主动配合渔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六、凡发现有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作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向县渔政部门举报,举报电话:272630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竹溪县公安局 竹溪县水务局

2017年6月27日

(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