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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释放红利 竹溪县国税局为您解读

时间:2017-06-20 18:04:25      字体:  打印  播放

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 6项减税政策,是国家为减轻企业税负、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支持经济稳中向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竹溪县国税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好减税政策的落实,引导经济朝着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现就国务院确定实施的 6项减税政策解读如下:

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

一、扩大优惠“小微”范围,减半升至50万

(一)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三)注意事项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举例说明

某企业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万元,且同时符合其他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则企业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0%=应纳税所得额×10%。即可按实际为10%的税率纳税,享受到了15%税收减免。

(五)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二、激励“双创”,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至75%

(一)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享受条件

1.享受上述优惠的企业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并定期更新信息。

2.享受上述优惠的企业应是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

(三)注意事项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四)举例说明

例1: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例2: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 则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税前摊销17.5万元。

(五)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增值税减税政策

一、 简并增值税税率

(一)优惠内容

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的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二)享受条件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上述货物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三)注意事项

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避免因进项税额减少而增加税负。

(四)举例说明

假设燃气公司销售立方米天然气的不含税收入为300元,原来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9元,税率下调后,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3元。

(五)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延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

(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

(五)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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