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告 > 正文

竹溪县工商局关于报送2016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公告

时间:2017-03-13 10:02:12      字体:  打印  播放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竹溪县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于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6年度报告。

1、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hb.gsxt.gov.cn/index.jspx)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2、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年报公示系统报送,也可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书面方式报送年报的,可网上下载或领取《年度报告表》填写后并报送管辖工商所。

二、市场主体报送年报时,通过点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hb.gsxt.gov.cn/index.jspx)网页界面下方“企业信息填报”,进入填写相关信息。首次填报年度报告和公示即时信息的,请先完成“企业联络员”注册。注册成功后,点击“工商联络员登录”,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获取手机验证码登录进行年报。若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请点击进入“企业联络员变更”填写相关信息。

三、从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年报增加“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五项社保事项,以及“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填报)四项统计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中增加与企业相同的五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收入、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员”四项统计事项。补报2015年度及以前年度报告的,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申请移出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受到相应的信用约束惩戒。

五、在报送年度报告中,有任何困难和疑问,可向有关部门电话咨询,联系电话如下:

1、竹溪县工商局信用监管分局:0719-2724702、0719-2724706                           

2、竹溪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0719-2726964

竹溪县工商局蒋家堰工商所:0719-2813315

竹溪县工商局水坪工商所:0719-2883399

竹溪县工商局新洲工商所:0719-2888628

竹溪县工商局鄂坪工商所:0719-2830078

竹溪县工商局泉溪工商所:0719-2840556

竹溪县工商局丰溪、向坝工商所:0719-2843315

 

竹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10日

(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