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公民和国家、集体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运用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表达情感的权利,维护和谐的社会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区居民生活质量,县人民政府出台了《竹溪县县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并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限鞭规定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县城建城区的居民区和机关区域是烟花爆竹燃放的限制区域,其具体范围为:东边以县应用科技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县委党校、三堰洛河桥为界;南边以县供电公司、惠家湾、金叶花园小区、大裕沟水泥厂、烧田、郭家梁子、县植保站为界;西边以高桥、气象局为界;北边以五峰山脚为界、以及县一中康家岭及新校区周围200米范围内。
二、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下列时间和情形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农历腊月28日至正月16日)及婚嫁、丧事活动;对国家和县政府统一要求的大型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经限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行定点、定时集中燃放。
其它时间和情形以及学生高考、中考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县公安局是实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对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的非特定事由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以及在宾馆、学生高考、中考期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由公安机关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列》、《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竹溪县县城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法强制执行,对阻碍限鞭执法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于在学生高考和中考期间以及在宾馆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五、对所有违反限鞭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在新闻媒体曝光。
六、鼓励干部群众对违反《竹溪县县城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2726363。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经查属实的予以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竹溪县城区限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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