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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告

时间:2017-01-06 16:44:47      字体:  打印  播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省、市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文件精神,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西关街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推进,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资支付行为

1、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建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2、依法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制度。农民工招用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明确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3、用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单位、支付对象(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银行卡号)、支付数额等详细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工企业将工资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款项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从源头上防范拖欠农民工资发生。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兑付。

4、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全部责任。

5、承包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设管理单位有权上报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6、建设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款项实行分期分级拨付,优先拨付务工人员工资,在确认发放无误后,再行拨付材料款等其他款项。

7、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承包企业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

8、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承包企业承担。

二、工资支付方式

各工程承包企业据实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详细登记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统一提供农民工本人农商银行账号)、支付数额等支付情况,并由总承包监督人、劳务负责人、班组长、农民工本人四方签字确认。各工程承包企业出具相应承诺书后,根据提供的工资支付表,劳动部门监督由银行或建设管理单位代发,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

三、工资支付时间

截止2017年1月22日以前,所有农民工在西关街工程中务工工资清付完毕,过时概不负责,请农民工朋友相互转告。

特此公告!

 

竹溪县劳动监察局(0719-2732906)

竹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0719-2726363)

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0719-2728768)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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