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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城镇退役士兵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公告

时间:2009-05-18 09:52:18      字体:  打印  播放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溪政发[2009]26号)文件精神要求,对2008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全部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现将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的对象
2008年冬季返乡持有《非农入伍通知书》、《非农优待安置证》、《非农户口薄》的城镇退役士兵、一、二期复员士官;农业户口的必须持有《伤残证》、《西藏特殊地区服兵役的三等功证书》、《内陆服兵役荣立二等功以上证书》含二等功证书;转业士官须持有各大军区与省安办交接时湖北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第二联及部队开具的到县安办报到的行政接收安置介绍信的转业士官。
二、补偿安置金领取办法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请在2009年6月18日止7月30日前带上本人印章,免冠2寸照片3张,到县安置办(社区7楼)办理安置手续。已外出务工的退役军人如需父母或他人代领,除携带第一条规定的补偿安置对象的原始证件外,本人要写出签盖手印的委托书,安办才与其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补偿安置协议书》,到县核算中心领取安置补偿金,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逾期不到者视为本人自动放弃安置。
特此公告


竹溪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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