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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通知

时间:2016-12-25 10:13:19      字体:  打印  播放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的规定,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调整后的保障房申请条件通知如下:

一 、申请条件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规划区内享受城镇低保)的申请条件(一类)

(1)竹溪县城镇低保家庭(农村低保除外、单独1人低保除外);

(2)本地无房产(家庭成员无房产)。家庭成员有房产,但人均居住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纳入二类保障对象管理。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二类)

(1)竹溪县城区户口(村民除外);

(2)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

(3)家庭财产(车辆、住房、首饰、家电、电子产品、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合计价值5万元以下(含);

(4)本地无房产(家庭成员均无房产);

(三)新就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安置退伍军人、工作调动进城、企事业单位新招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招聘专家)无房职工申请条件(二类)

(1)新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复员安置退伍军人、工作调动进城人员(参加工作、复员安置、工作调动之日起三年内申请);

(2)本地无房产。

(四)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二类)

(1)在本县城镇稳定就业2年以上;

(2)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本地无房产。

(五)无房家庭申请条件(三类)

(1)属城镇居民(含单位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2)本地无房产。

二、动态化管理

(六)分类差别化租金管理

第一类保障对象执行廉租房租金标准。第二类保障对象执行公租房租金。第三类保障对象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提高10%执行;第三类对象中,家庭年收入超过7万元,或在县域外有房产的,或有5万以上车辆的,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提高15%执行。

(七)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

优先保障一、二类,房源允许的情况下保障第三类。因申报情况变化,按新变化的情况改变保障类别或依法退保;年审或督查发现的不符合住房保障标准但暂时不能退出公租房的家庭,自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之日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提高25%执行)。

调整后的申请条件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竹溪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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