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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通知

时间:2016-11-18 10:10:57      字体:  打印  播放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己启动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集中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户籍在本县辖区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我县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县户籍人员在我县居住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参加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如下标准缴费:

(一)原本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按每人每年150元标准缴费;

(二)原本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群中,各类大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居民按每人120元标准缴费;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按每人240元标准缴费;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岁及以上老人按每人170元标准缴费。

(三)城乡福利机构供养人员、农村散居五保对象、孤儿,由县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保,个人无需缴费。

(四)城镇和农村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县财政负担。

城乡居民不得多头缴费、重复参保。

三、缴费截止时间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请城乡居民及时缴费保,以免影响明年享受医保待遇。

四、缴费途径

(一)原本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到当地财政所缴费参保。

(二)原本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中,在本县就读的中小学在校学生,由学校代收参保缴费;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和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岁及以上老人,到所在社区核定登记,然后到指定银行缴费。

特此通知。

 

竹溪县医保局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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