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全国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请上述纳税人尽快到当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现将有关涉税业务事项告知如下:
一、范围确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登记)的纳税人,无需重新申领登记证件。各主管国税机关将在4月20日前采取上门或电话方式与试点纳税人联系,逐户采集确认相关情况,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和因登记信息有误无法联系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尽早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确认纳入试点范围事项。
(三)2016年5月1日后,新设立的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涉税事宜。
二、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也可向各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凡随各主管国税机关在确认范围时一并登记的,无需另行办理手续。
三、税控设备
起征点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需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一照一码”变更登记后,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参加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并购置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四、发票申领
为确保增值税发票的按时使用,各主管国税机关在范围确认的基础上,根据原营业税申报收入状况,已预先核定了增值税发票的版本种类和基本用量。试点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调整发票版本和用量。
五、纳税申报
自2015年5月1日(所属期)起,除另行规定外,试点的纳税人按下列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以外)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应实行按月申报。
(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六、培训辅导
税务机关正抓紧编写政策、申报等宣传资料和辅导培训材料,请纳税人到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宣传资料,并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分期分批参加相关辅导和培训。
七、其他有关事项
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的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等,可主动向国税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陆十堰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了解。
本次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纳税人户数众多,办税服务厅压力大,工作中如有疏漏或有等候、排队等问题,敬请广大纳税人给予理解。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当地国税机关解决,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竹溪县国家税务局 地址:竹溪县城关镇幸福大道 电话:0719-2726256
竹溪县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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