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效打击和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违法建设举报,是指对我县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乡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居民违法建设行为,向县综合整治办公室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协助查处等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对县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乡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居民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由县综合整治办公室统一受理,对举报情况的核实和奖励工作由县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的内容应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名称、地址及基本违法建设事实,并提供举报人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举报人应实行实名举报,保证举报内容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和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本县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乡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城乡居民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用地通知书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用地通知书而进行的建设;(二)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三)其它被认定的违法建设。
第八条对举报人举报的违法建设进行奖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发生在竹溪县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乡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二)举报的违法建设的相关信息清楚,且经相关执法部门查证属实;(三)最先举报,即相关部门此前尚未掌握、未发现或未收到举报的违法建设信息。
第九条对经查实的实名举报,给予举报人200至500元奖励;
举报事项有交叉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涉及同一户当事人的,视为一宗违法建设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县综合整治办公室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核拨,由县综合整治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监察局负责监督。县综合整治办公室应当制定具体的奖金发放管理办法,严格审核奖金的发放和使用。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或者违反规定发放奖金的,应当追缴奖金,并根据情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竹溪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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