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县城规划区、建制镇镇规划区、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全面实行规划管理,严格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凡是没有编制集镇总规、控详规,村庄(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乡(镇)、村(社区、居委会)及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审批各类建设项目。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建制镇镇规划区、乡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法建设行为:
1、在县城规划区、各建制镇镇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用地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行为。
2、在全县各乡集镇及其村庄规划区、建制镇镇规划区以外的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用地通知书》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行为。
3、其他违反国家规划、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城管执法、国土、规划、住建、林业、水务、公路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城乡规划建设综合整治机构联动查处,严厉打击。各乡镇党委、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乡镇违法建设的巡查、监管,村(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在第一时间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供电、供水,已经供电、供水的要立即停止供应;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没收等处罚,对拒不自行拆除的、强制拆除;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执法保障,对煽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及行为监管,对明知违法建设仍参与设计、施工等规划建设活动的,一经查实,依法给予处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五年内不得从事县内设计、施工项目。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正在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接受调查处理;对本通告发布前已形成的违法建筑由各乡镇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状、锁定证据,另行处理。
六、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支持、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举报投诉电话:2727978,举报专用电子信箱:zxcg2727978@163.com。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竹溪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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