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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活动的通告

时间:2015-09-15 10:35:54      字体:  打印  播放

近期以来,随着水环境的改善和渔业生产的发展,全县渔业资源日渐丰富,使用“电、毒”等非法捕捞方式捕鱼的现象逐渐增多,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的生态环境。为加强对严禁电鱼、毒鱼行为的宣传,加大对违法捕鱼行为的打击,有效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电鱼、炸鱼、毒鱼。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作业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没收电鱼工具(装备)、有毒物(麻醉品)、爆炸物及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禁止非法制造、销售用于电鱼、炸鱼、毒鱼的物品和工具。对非法制造、销售电鱼工具和非法生产、销售炸鱼、毒鱼物品的,由公安、工商管理、渔政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从事电鱼、炸鱼、毒鱼及相关违法活动的,必须主动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登记,交出所持电捕作业工具、爆炸物及有毒物。对逾期不登记者,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盗窃他人渔网、渔具和养殖工具。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发布后,继续从事违法作业活动的,依法从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鱼毒鱼炸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对举报人实行奖励,举报电话:2726348、2728317。
六、本通告所称的电鱼、炸鱼、毒鱼,系指利用电能、使用爆炸手段和有毒物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竹溪县水务局
竹溪县水政监察大队
竹溪县渔政管理站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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