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告 > 正文

县地税局关于在城关范围内开展个人房屋出租税收清查工作的公告

时间:2015-07-21 09:54:30      字体:  打印  播放

各房屋出租和经营的纳税人:
为强化征管,堵塞漏洞,规范和整顿全县房屋出租税收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十堰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清查工作方案》等规定,竹溪县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5年7月20日至10月31日,在竹溪县城关镇范围内开展个人房屋出租税收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查的对象
本次清查的对象是竹溪县城关镇范围内从事房屋(包括住房、门面、车库等)出租应纳地方税费的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
二、清查的期间
清查税款所属时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对有偷逃税等特殊情况的,可向以前年度追溯。
三、清查的主要内容
税收清查的内容主要为个体户和个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和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自有房屋发生的应税行为而应申报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四、清查的步骤
本次清查整顿工作分自查整改、清查实施、重点执行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整改阶段(7月20日至8月10日)。纳税人根据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或经营自用房屋的情况,自行到竹溪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据实申报缴纳税款。在此阶段,申报缴纳的欠税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阶段:清查实施阶段(8月11日至10月31日)。税收清查工作专班逐户全面开展拉网式清查,清缴应纳的各项税费。
第三阶段:重点执行阶段(11月1日以后)。重点对税收清查中拒不提供资料、拒不申报缴纳税款和偷逃抗税的将采取给予媒体曝光、加大处罚力度、移交公安经侦和强制执行等手段,严肃依法进行处理。
五、相关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征税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在5000元(含)至20000元的,按4%征房产税、1%征个人所得税;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4%征房产税、1.5%征营业税、0.1%征城市维护建设税,0.05%征教育费附加、0.03%征地方教育附加、2%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征税规定。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计征房产税、0.1%征印花税;在5000元(含)至20000元的,按6%征房产税、2%征个人所得税、0.1%征印花税;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6%征房产税、5%征营业税、0.35%征城市维护建设税、0.15%征教育费附加、0.1%征地方教育附加、4%征个人所得税、0.1%征印花税。
六、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有偷税、抗税行为的纳税人,由地税部门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抗税的纳税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其他。为规范全县房屋出租税收秩序,增加财政收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税收违法行为。举报(咨询)电话:税源管理三分局0719-2736918。
特此公告


竹溪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17日

(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