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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运动场使用管理规定

时间:2015-07-09 08:52:18      字体:  打印  播放

为发挥运动场的功能,保护场内各种设施的完好使用,为师生体育活动和市民强身健体提供优良的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请大家共同遵守。
第一条凡进入运动场的所有人员应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社会公德和体育道德,维护场内秩序,爱护场内设施设备。未经允许禁止随意搬动或拆卸场内设施设备和携带运动器材入场。场内安装有闭路监控设备,进入场内请注意自己的行为。
第二条保证运动安全。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化学物品入内;禁止在场内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各种车辆进入场内。
第三条保持场内清洁卫生。严禁携带宠物入内;禁止吃口香糖及携带除矿泉水以外饮料、雪糕或食品入内;严禁在场地内吸烟、吐痰、扔果皮纸屑和其它杂物。
第四条严禁穿硬底鞋、高跟鞋、溜冰鞋、带铁钉铁掌的皮鞋、有钉足球鞋进入塑胶场地。穿钉鞋进场训练或比赛必须经管理人员检查允许。
第五条严禁用利器割划塑胶场地地面及场地内器材、设备;禁止铅球、链球、标枪、铁饼、实心球等高坠落式运动在塑胶场地上进行;严禁撕拉草坪或使用锐器破坏草坪;禁止用硬物击打塑胶场地;雨雪天气时严禁进场从事运动。
第六条严禁翻越护栏进入运动场;进入塑胶场地应将鞋底擦干净,不得将场外泥土带入塑胶场地;严禁将沙坑里的沙子带到塑胶场地上。
第七条外单位临时借用、租用场地必须提前联系,经由学校许可,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凡在场内使用健身设施、进行体育比赛活动或自行锻炼及游玩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其安全责任由活动组织单位、当事人或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一至第七条及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情节轻微的对其批评教育,造成损失者,由运动场管理处责令改正或根据损害程度照价赔偿,并处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规定不服从管理教育者,由城关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造成较大损失、触犯法律者,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竹溪县运动场管理办公室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关派出所和县实验中学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实验中学,负责县运动场的管理工作。本规定解释权归县运动场管理办公室。


竹溪县运动场管理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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