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县境内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竹溪县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河道管理现状,现就公布河道(含水库,下同)禁采区、禁采期和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河道禁采区和禁采期规定
1、河道禁采区:竹溪河流域实行全段禁采;其它流域的禁采区为各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河道。
2、河道禁采期:河道禁采期为每年7月1日至10月15日。从事采砂活动的必须在每年6月30日前将采砂船只及机械设施等撤离河道,并清除废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将河床回填平整,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在禁采区和禁采期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因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在河道采砂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经水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否则一律视为违法采砂予以打击。
二、严格规范河道采砂许可
1、规范审批,持证开采。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以外从事采砂活动的,必须报经水务部门审批办证后方可开采。办证流程为:采砂业主提交采砂申请书,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签章同意后,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水务部门审查后进行实地勘察,核定可采区和采砂量,在签订《河道采砂安全管理责任书》后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2、严格把关,杜绝违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把关并加大清查力度,杜绝个别村委会以任何形式将河道承包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采砂活动的现象发生。
三、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
1、属地负责,全面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防汛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河道采砂属地监管责任机制,严把基层审批关口,加大采砂现场监管力度,对辖区境内河道采砂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及时上报。
2、联合执法,重拳整治。水务、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组建执法专班开展采砂整治和禁采工作,对无证采砂和在禁采区、禁采期内拒不停止采砂作业,不撤离采砂船只及机械设施,不按规定清除废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不落实沙坑回填、平整措施及影响河势稳定的,坚决依法严惩;对阻碍、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2726348 2725788 15871085666 15971858678
竹溪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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