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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不合规的一律取消

时间:2015-06-24 09:34:27      字体:  打印  播放
清理核查对象及范围:对现有在册的城乡低保、五保对象进行全面核查,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进行全面清理。
(一)城乡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取消: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村(居)委会干部的配偶、父母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和岳父母;
2、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
3、夫妻双方年龄均在45周岁以下,家庭成员身体无残疾、无重大疾病且有劳动能力的;
4、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纳入低保,现子女毕业已就业或毕业一年以上的;
5、在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享受工资、养老退休待遇(含参加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和遗属补助,其家庭收入明显超过本县保障标准的;
6、因征地、拆迁、移民等政策性安排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却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7、家庭拥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债权、黄金、首饰、收藏品等总价值人均超过全县月低保标准12倍的;
8、家庭成员中有经商、开店、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从事运输业,其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本县低保标准的;
9、近两年内建房、购房或装修现有住房的(完全由政府救助建房、购房的除外)和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产权的;
10、家中近两年内购有空调、冰箱、电脑、高档手机(1000元以上)等高档消费品或有机动车辆如汽车、卡车、高档摩托车和其它经营性车辆的(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11、法定赡、抚养人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且有赡、抚养能力,却把家中老人或病残人员等单独分离出来纳入低保的;
12、婚嫁、外出务工,举家外出半年以上或长期在外租房未在本县居住的;
13、已经死亡的和因意外伤害得到大额赔偿的;
14、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或有劳动能力但好逸恶劳、不务正业造成生活困难的;
15、程序不合规、不规范或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且不配合调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虚报家庭成员信息和真实收入的;
16、群众举报反映不能享受低保待遇且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二)农村五保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取消:
1、不符合五保条件而纳入五保范围的;
2、已经死亡的;
3、将有子女且有赡养能力的老人按低偿或无偿收到福利院养护的。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在核查期间主动申请退出低保的,不追究责任。对通过督查、举报、信访等途径发现和查实的对象,除依法追回低保金外,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监察局、县民政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畅通投诉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及时查处投诉、举报案件。
举报电话:县监察局2720751县民政局273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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