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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农村综改办关于2015年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6-12 14:23:28      字体:  打印  播放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委)、农村综改办:
根据国务院同意的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总思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几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精神要求,进一步增强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实效性,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稳定提高粮食产能,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财政部决定从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为了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农村综改办 省监察厅 省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商发[2012]113号)要求,认真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资金规模。
经省政府同意,2015年,我省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按原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80%安排。20%的农资综合补贴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根据中央要求制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补贴名称和标准。
按照财政部“调整优化补贴方式”的要求,决定将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发放,名称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按核实上年度的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实行一个补贴标准。
三、面积申报和核实。
1、根据《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鄂办文[2014]17号)的要求,已经确权确地的农户,当年单季粮食补贴面积,不得超出其确权确地面积;
2、弃耕撂荒及“非粮化”的面积不得享受粮食补贴;
3、国家、集体有偿征地的面积不得享受粮食补贴;
4、在以村为单位公示制度下,再实行“一户见全组”公示制,即将一个村民小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情况打印在一张表格上,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发到村民小组的每个农户,接受同组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发放情况一致。
四、加强政策宣传。
1、各地要以政府名义,对种粮农民发放《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其格式由各地结合实际比照上年实行,内容要增加:原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合并发放,名称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行一个标准;根据国务院同意的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总体思路,全国统一按原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80%对种粮农民发放补贴,农资综合补贴20%部分由省集中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2、各地要切实提高粮食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宣传效果,除及时将人民政府《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及时张贴或发放给种粮农民外,对粮食补贴政策要在当地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信息。
五、补贴资金发放。
1、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发放补贴资金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在补贴资金发放前,双方对有关情况办理相关手续。代理机构在发放完当年粮食补贴任务后,应向同级财政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
2、粮食补贴“一本通”是农民获取种粮补贴的重要凭证,各级代理机构必须为种粮农民办理粮食补贴“一本通”(纸质)。以储蓄卡、信用卡等电子工具,取代粮食补贴“一本通”(纸质),必须经农户同意,并与财政所沟通更正办理农户信息。
3、代理机构在向农民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本通”摘要上标明“粮补”或“农补”。
4、各地要在2015年6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委托县级金融机构通过“一本通”方式兑现到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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