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汛是我县天大的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缴纳防汛费是每个纳费义务人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本县境内下列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员为防汛费纳费义务人:有劳动能力的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包括异地从业的本省籍公民及外省在本省境内从业的公民)。防汛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行政、事业单位、乡镇(含乡镇政府、财政所、计生办)、国有企业、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户主是本单位防汛费纳费人的代收义务人。
三、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乡镇机关、企业、社团组织按在册人数(含内部退养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以钱养事人员和三个月以上临时工)计算。在竹溪县城区的驻溪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按实有人数计算。以上各纳费单位将所属职工应缴防汛费集中代收后,于5月20日前直接缴到县防汛部门的专用账户(电话查询);
四、对不履行代收义务和不按时、足额缴纳防汛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鄂政发[1995]43号文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直接缴费地点:竹溪县水政监察大队(水务局三楼)
咨询电话:2733507
竹溪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1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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