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罗秋云,女,现年44岁,汉族,身份证号:422625197109171527,户籍地:竹溪县龙坝镇草场坝村10组。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15年3月23日14时许,罗秋云跟随王志勇到龙坝派出所值班室,王志勇、贺德升应派出所通知到所调解贺杰殴打罗玉华一案,罗秋云在调解室遇到贺德升,得知贺德升是贺杰父亲后,双方发生口角,罗秋云用右手朝贺德升左脸打了两个耳光。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事实。
罗秋云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罗秋云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罗秋云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告知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民警:李代平 0719—2869110
贺茂翊 0719—2869110
竹溪县公安局龙坝派出所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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