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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二分局公告

时间:2015-02-05 09:59:29      字体:  打印  播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溪地税二公字〔20151
竹溪县华驰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41216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溪地税二限字〔2014〕第5号、第6号、第7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现已公告期满。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溪地税二催告字〔2015〕第2号),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若逾期,地税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竹溪县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二分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溪地税二催告字〔2015〕第2号)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溪地税二催告字〔2015〕第2
竹溪县华驰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41216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溪地税二限字〔2014〕第5号、第6号、第7号),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四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10日内到竹溪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下述税款及应缴纳的滞纳金缴纳入库:耕地占用税129000.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2982.94元、房产税102222.1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54751.79元、印花税108019.45元、教育费附加85789.7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73651.93元。上述税款合计996418.64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电话:07192736988
地址:竹溪县城关镇幸福路616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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