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村低保对象:
为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农村低保对象的任何费用。根据省、市政策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办《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低保人员2015年新农合参合工作通知》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对象的低保金全部通过银行一卡通的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全额发放到低保对象的个人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低保对象的低保金代扣代缴任何费用。
二、自2015年度起,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三、各乡镇财政所、合管站、民政所、村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参合缴费。各农村低保对象要按照缴费时间要求及时到户籍所在的村委会和财政所缴纳参合费用,确保在参合缴费期内农村低保全员参合,不漏一人,以免出现因“漏保”导致低保对象患病后不能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和医疗救助,影响疾病治疗费用的报销。
特此通知
竹溪县民政局
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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