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保护事业单位法人合法权益,规范事业单位法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2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事宜;
(三)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四)开立银行帐户、贷款;
(五)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六)参与市场配置资源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七)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八)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九)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十)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一)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二)申办海关事宜;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四、机构编制部门要与法院、检察院、发改、公安、司法、财政、人社、国土、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监、统计等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编办等1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要建立联系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对不按规定提交有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竹溪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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