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纳税人:
为了明确税源征管范围,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十堰市县(市)地方税务局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鄂编办文【2014】70号),现将竹溪县地方税务局局属相关单位的对外执法权限公告如下:
一、税源管理一分局。负责城关范围内主营建筑、房地产行业和相关县直及二级单位的纳税人税收、规费、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特殊规定除外。
二、税源管理二分局。负责城关范围内除建筑、房地产纳税人和一分局管辖外的所有企业、行政事业、社团组织、林特场的税收、规费、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特殊规定除外。
三、税源管理三分局。负责城关范围内所有个体户、个人的税收、规费、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特殊规定除外。
四、税源管理四分局。负责蒋家堰镇、中峰镇、龙坝镇、水坪镇、县河镇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行政事业、社团组织、林特场、个体户、个人的税收、规费、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特殊规定除外。
五、税源管理五分局。负责新洲乡、兵营镇、鄂坪乡、汇湾镇、泉溪镇、丰溪镇、天宝乡、桃源乡、向坝乡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行政事业、社团组织、长峡管理局、林特场、个体户的税收、规费、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特殊规定除外。
六、税费服务局:负责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特殊规定除外。
七、上述城关范围内是指东至县城北环路入口,南至谷竹高速公路,西至职业技术学校,北至北环路,含金铜铃园区。
八、各税源管理分局办公地址:城关镇幸福路616号(原竹溪县地方税务局内)。
竹溪县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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