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从业人员: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3〕36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十政办发[2013]184号)和竹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竹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溪政办发[2014]29号)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行使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化妆品、酒类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为方便全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办理有关业务,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2014年5月1日起,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县商务局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县卫计部门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
二、上级和本县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中涉及原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安全监管职责,原由商务部门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原卫计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卫生计生局、商务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在2014年5月1日前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行;原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计局承担的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各类审评审批、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监督检查等工作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卫计局原有规定开展;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计局、商务局原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各类批件、证书和文本等,其版本、格式和办理程序中,除受理和签发主体变更为竹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办理程序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执行外,其他内容在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明确规定前,予以沿用。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规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调整或者重新制定。
三、原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局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四、2014年5月1日起,由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原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实施的食品生产经营(含小作坊)和餐饮服务许可。你们需要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可向所在地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申请,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按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受理审批并帮助办理证件;需要办理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许可的,可向所在地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报送申请资料,由乡镇所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资料要求的,乡镇所报县局审查审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在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进行。体检人员携带1寸免冠照片2张和本人身份证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体检表,然后再到相关医院进行体检。申请许可所需材料、受理地点等具体办事指南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你们也可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许可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行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六、严禁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向监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凡向监管对象收取款项,必须持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缴款对象开具的合法票据,并盖有“竹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专用”印章,否则,监管对象有权拒缴任何款项。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请拨打食品药品投诉电话“2737765”或寄送县食品药品综合执法大队,由县食品药品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并回复投诉举报信访人。对监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请拨打电话“2730528”,或寄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并回复投诉举报信访人。所有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应以实名方式进行并提供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我局将为投诉、举报、信访人员严格保密。
竹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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