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十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十堰市环境保护局 十堰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研究,定于2014年9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是机动车尾气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凭证。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是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环保标志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统一制作、核发。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以下简称环保检验)的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标志分为绿标和黄标。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标。
我县将适时在城区实行黄标车限行,到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三、环保标志分正副本,正本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副本随车携带。检测时需携带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身份证或驾驶证。
四、环保标志核发对象为在本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及在异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长期在我县行驶和使用的机动车。
五、环保标志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一致。机动车所有人应在环保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取得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环保部门发放环保标志,对未通过环保检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环保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经维修治理后可再次检验,再次检验应在同一检验机构进行。
六、自环保标志发放之日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排气污染物检测项目一律停止。
七、环保检验由具有资质的环保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环保标志核发、换发、补发不收取费用。
八、新车准入全部执行国Ⅳ(含)以上排放标准,其中,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执行国Ⅴ标准。
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含由外地转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登记手续。新车购车人和转入车辆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所购车辆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九、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维修治理业务。
十、本通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国家和湖北省有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我县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发放地点为:竹溪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城关镇鄂陕大道高桥加油站东侧200米。
竹溪县环境保护局
竹溪县公安局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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