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县境内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竹溪县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主汛期河道禁采工作的通知》(十砂管领办[2014]1号)的要求,结合我县河道管理现状,现就主汛期河道(含水库,下同)禁采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境内所有河道自2014年7月1日至10月15日禁止一切采砂活动。各采砂业主在7月30日前将采砂船只及机械设施等撤离河道,并清除废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将河床回填平整,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
二、水务、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组建执法专班开展禁采和清障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并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拒不停止采砂作业,不撤离采砂船只及机械设施,不按规定清除废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不将河床回填平整、影响河势稳定的,坚决依法严惩;对阻碍、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竹 溪 县 水 务 局
竹 溪 县 公 安 局
竹 溪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竹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22日
(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