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实行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准予登记上牌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符合“最大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超过24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具有骑行功能和超速断电装置”的电动车纳入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核发电动车号牌及行驶证。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二、凡“最大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超过48伏、不具备骑行功能、不具有超速断电装置”的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均为“超标电动车”,依法纳入机动车进行管理。驾驶人驾驶“超标电动车”必须持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驾驶超标电动二轮摩托车必须持有E证或F证,驾驶超标电动三轮车必须持有D证,驾驶超标电动四轮车必须持有C1证。如国家出台新的电动车技术标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三、《竹溪县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购买的电动车(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县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上牌;逾期不申请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其中未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车,其登记和通行管理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临时号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公安交管部门检查,车辆车况符合要求的可重新申领临时号牌,车况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报废。
四、禁止改装电动车,禁止加装遮阳伞、顶篷、座椅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五、驾驶电动车应当遵守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非法载客营运、违法载人、闯红灯、走禁行线、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
六、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年龄未满18周岁或超过60周岁,不准驾驶两轮、三轮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县电动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八、公安交管、质监、工商、经信等部门根据《竹溪县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电动车的监督管理。
九、本通告自2014年5月15日起施行。
竹溪县公安局竹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竹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竹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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