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政所,林业局、综合农场、长峡管理局民政办:
为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县监察局、县民政局研究决定,对全县社会救助对象联合开展清理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核查对象及范围
(一)城乡低保: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重点清理核查以下9类人员:
1、不符合低保条件违规纳入低保的国家公职人员、村组(社区)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要全面清理退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国家公职人员、村组(社区)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的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由乡镇分别上报县监察局和县民政局备案。
2、自然减员的人员:出嫁、死亡、服刑、户籍迁出本县的(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
3、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人均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的(城镇300元/人.月、农村1650元/人.年),包括已在财政、社保领取工资、退休金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
4、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能力,且有经济来源享受低保待遇的 ;
5、在就业年龄内(男18-60岁,女18-55岁)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拒绝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或经就业机构1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6、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困难且未改正的;
7、农村低保中的“拆户保”、“合户保”及“人情保”、“关系保”;
8、程序不合规、不规范或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且不配合调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的;
9、群众举报反映不能享受低保待遇且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二)农村五保对象:
1、对全县农村福利院在院院民进行重新认定上报,对清理后的对象按照一人一档重新建立或完善个人档案。
2、对辖区内所有散养五保要全部实行到户见人进行核查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清理,死亡的及时上报。对无行为能力或无行动能力的五保要明确监护人或护理服务人员,帮助领取资金、购买生活用品和清扫室内外卫生。
二、清理核查工作原则
一要坚持认定标准。要将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入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要确保清理核查工作中的每个环节都事实清楚,按照保障一类、稳定二类、清理三类的工作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合理定标,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保障标准有升有降。
三是坚持责任追究。调查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评议要民主公开,公示要长期,不流于形式。
三、工作步骤与方法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以前)。
1、动员部署。各乡镇要召开社会救助清理核查工作会议、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签订包村干部责任书,部署核查工作任务。
2、宣传发动。通过张贴公告、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宣传低保政策、法规,让广大群众特别是救助对象了解救助申请条件、审核审批程序、保障标准,明确核查内容。
3、清理核查。根据对象花名册开展入户核查,入户核查率必须达到100%。县民政局协助乡镇从工商、人社、交通、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等部门(单位)获取相关信息,以全面了解对象户的家庭收入情况,通过严格的收入核定来科学确定低保补助金额。
4、民主评议。重点加大村级民主评议力度。由村两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评议小组,对城乡低保对象组织评议,所有参加评议人员都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5、动态管理。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按程序上报取消;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
6、公开公示。加大对核查后认定对象的公示力度,所在的自然村要设立、完善低保公示栏,对对象的姓名、享受人数、享受金额、家庭住址等情况进行全面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同时公布县、乡举报电话,便于群众投诉。
(二)督促检查阶段(5月20日前)。在各乡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将组建专班进行督查指导,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逐项督促整改落实。
(三)审批阶段(6月20日前)。各乡镇对核查出的动态管理对象材料进行集中整理,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时采集好新进人员信息,建立好相关档案。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此次专项清理核查工作直接关系党员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作为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务必认真对待,要把专项清理工作纳入当前开展“三万”活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乡镇纪委要全程参与,配合搞好专项清理及相关案件查处工作。
(二)强化宣传。各乡镇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播报、网站通告、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工作内容、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披露相关信息,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以此推动工作开展。
(三)严肃纪律。此次清理核查坚持“以自查自纠为主,组织查处为辅”和“主动退出处理从轻,组织查处从严”的原则,各乡镇辖区内的国家公职人员和村组(社区)干部及其近亲属要认真对照低保享受标准做好自查,不符合的及时主动到乡镇民政机构或社区主动申清退保,对在6月底以前主动退出低保的,不予追究;从7月1日起,县监察局联合县民政局组成工作督查处理专班,对通过督查、举报、信访等途径发现和查处的不符合条件违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人员,依法追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较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加强监督。县监察局、县民政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及时查处投诉、举报案件。举报电话:县监察局:2720751县民政局:2726203
竹溪县监察局
竹溪县民政局
201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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