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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鸟类的通告

时间:2014-04-10 11:12:56      字体:  打印  播放
鸟类是人类的朋友,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竹溪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更好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鄂林规【20132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猎捕野生鸟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1231日止,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一切野生鸟类。禁猎期满,再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二、在禁猎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猎捕野生鸟类,违者将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必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护野生动物,建设生态文明的责任,加强宣传教育,让关爱、保护野生动物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
四、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公安等职能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野生动物良好的栖息生存环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竹溪县人民政府
0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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