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竹林资源,推进“十堰绿色崛起示范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3年内在全县范围内禁止无证采挖、加工、经营竹笋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期限
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止。
二、禁止事项
(一)严禁无证乱采滥挖竹笋;
(二)严禁无证加工竹笋制品;
(三)严禁无证经营竹笋。
三、处罚措施
(一)对无证乱采滥挖竹笋的,由县林业局责令停止采挖行为,补种采挖株数1至3倍的竹子,并处毁坏竹笋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竹笋的,由县林业局没收无证经营的竹笋和所得,并处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三)无证运输竹笋的,由县林业局没收所运输的竹笋,并处所运输竹笋价款30%以下的罚款;
(四)对无证乱采滥挖、加工、经营竹笋情节严重的,由县林业局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要通力合作,严格加强监管,依法依规打击无证采挖、加工、经营竹笋行为。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竹溪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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