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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时间:2014-03-26 21:14:39      字体:  打印  播放

竹溪县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天保工程区一次性安置职工(以下简称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林规发〔2012271号)及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鄂林天〔20132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三)严格执行政策原则。
二、补贴对象、标准及程序
(一)补贴对象。根据我县实际,凡在2002年办理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手续的安置职工属于补贴对象。安置后进入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人员不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以我县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计算基数,基本养老保险按20%,基本医疗保险按6%,计算安置职工个人应补贴资金,其中2/3从中央、省、县安排的财政资金中给予补贴,其余1/3部分由安置职工个人承担。
(三)补贴年限。我县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从20024月(含)补贴至201012月止。其中:截止20111231日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从20024月补贴至201012月止;20111231日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从20024月补贴至办理退休手续时当年所属月份止;20111231日之前已死亡的,从20024月补贴至死亡时当年所属月份止。
(四)补贴程序。根据公告要求,安置职工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时签订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到“竹溪县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身份。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安置职工本人填写《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确认书》,方可领取补贴资金。已死亡的安置职工由其配偶代领,代领人必须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时间证明及能证明其确为死亡人配偶的相关证件(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户口薄原件、结婚证原件等),方可代领已死亡安置职工的保险补贴资金。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及资金测算2014220日至2014320日)。由县林业局会同县直相关单位,对安置职工安置时间、退休时间、死亡时间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信息进行调查摸底,并按补助标准、补助月份逐人测算应补贴金额。
(二)制定实施方案2014321日至2014325日)。根据国家、省有关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三)公告2014326日至410日)。在《今日竹溪》、《竹溪政务网》、《竹溪电视台》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安置职工予以公示。
(四)公示2014327日至515日)。对经“竹溪县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身份的安置职工,进行公示。
(五)补贴资金发放201443日至63日)。确认身份的安置职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安置职工本人填写《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确认书》,经“竹溪县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领取安置补贴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落实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竹溪县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曾宪华副县长
副组长:田国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唐秉勇县林业局局长
王先华县人社局局长
周力波县财政局局长
成员:叶海波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彭志强县审计局局长
徐韶辉县民政局局长
周艺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
程春廷县林业局党支部书记
王伦祥县审计局党支部书记
李玉梅县人社局副局长、社保局局长
明昌春县人社局副局长
黄斌县财政局副局长
黄明智县林业局副局长
李文学县林业局副局长
谢守明 县林业局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程春廷兼任办公室主任,黄明智、李文学、谢守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天保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三)加强沟通协调。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在实施过程中,县直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把政策宣传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把好事办好、办实,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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