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央连续第11年出台加强“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加大对“三农”投入,切实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现将今年有关政策内容告知如下:
一、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
2014年我县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2013年各乡镇实际种植的水稻、小麦、玉米为依据,经测算,粮食直补标准为7元/亩,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68元/亩。两项补贴合计75元/亩。
二、农作物良种补贴
2014年我县农作物良种补贴标准为:水稻15元/亩,油菜10元/亩,玉米10元/亩,小麦10元/亩。
三、能繁母猪补贴
对全县范围内饲养能繁母猪的农户按照实际饲养数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头100元。
四、退耕还林补助
2013年我县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为:粮食折现210元/亩,现金补助20元/亩,生态林连续补助8年,经济林连续补助5年。第一轮补助期满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125元/亩,生态林连续补助8年,经济林连续补助5年。
五、“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2014年,我县水稻、能繁母猪、森林保险、“两属两户”农户保险标准分别为:水稻保险金额200元/亩,保险费率7%,补贴比例75%,农户自缴保费3.5元/亩;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000元/头,保险费率6%,补贴比例80%,农户自缴保费12元/头;“两属两户”农户保险保险金额3000元/户,保险费率3‰,补贴比例100%,农户不缴保费。森林保险金额:公益林、商品林每亩均暂定500元;保险费率公益林:综合保险费率3‰。商品林:林木火灾保险费率2‰,综合保险费率3‰。保费补贴比例: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财政补贴比例100%,其中:中央财政50%、省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10%。商品林补贴比例60%,其中:中央财政30%、省财政25%、县财政5%,其余由投保人负担。
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全县持有本省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县政府制定的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均有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权利。补助标准为:年人保障收入水平1650元,不足的部分分三类10个档次补助。其中:年人平纯收入450元以下的为一类,分4个档次补助,人月补助105—120元;年人平纯收入满450-750元的为二类,分3个档次,人月补助90—100元;年人平纯收入750元至1650元的为三类,人月补助60—75元。
七、农村五保供养
将全县因年老、疾病、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依靠、无任何经济收入的农村公民(含无人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孤儿),纳入分散和集中供养范围,保障他们的生活。供养标准为:分散供养人年1600元,集中供养人年2100元。
八、城乡孤儿救助
将全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社会救助。我县救助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每人每月125元,无父母的每人每月600元;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014年我县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的夫妻发放奖励扶助金。其中:特别扶助户(子女死亡的)人年1620元,子女伤残的人年1320元,一般扶助户人年960元。
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全县开展以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14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共计320元,农民人均交70元。一、门诊统筹。1、在村卫生室就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日补偿限额为10元;在乡镇卫生院就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55%,日补偿限额由12元提高到15元;年补偿封顶线为200元。2、将糖尿病、癫痫病、精神病等13个病种纳入门诊慢性病补偿范围。其中,肾移植(术后康复期治疗)、肾功能不全(血液或腹膜透析)、白血病定额补偿标准由每人每年360元提高到1200元,其余病种定额补偿标准由每人每年360元提高到600元。二、住院补偿。1、起付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2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5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县外各级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与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一致。2、封顶线、年住院补偿封顶线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符合补偿条件的外伤病人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万元。
十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档次。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的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按规定每月至少可以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为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年满80-99周岁,每月另外领取30元高龄补贴,年满100周岁以上每月另外领取300元高龄补贴。
咨询电话:2723868272653127308562723876
竹溪县财政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2014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及良种补贴政策
致农民朋友的公开信
农民朋友们:
为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种粮农民收入,国家政策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以及良种补贴资金 (以下简称 “粮食补贴”)。我县的具体补贴政策是:
一、2014年的 “粮食补贴”按2013年核定的小麦、玉米、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和全县统一的补贴标准:粮食直补每亩7元,农资综合直补每亩68元,小麦、玉米良种补贴每亩10元,水稻良种补贴每亩15元。
二、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属农林场上报的农户2013年小麦、玉米、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和全县统一的补贴标准,计算农户“粮食补贴”金额,于3月31日前通过县农商行将补贴资金直接存入农户“一折通”账户。4月1日后,农民可持“一折通”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内任何一家农商行查询并领取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填写“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并发放给每个农户。各农户要认真核对“监督卡”上的小麦、玉米、水稻种植面积,补贴标准和粮食补贴金额。
三、补贴资金的兑付办法是:由县农商银行将“粮食补贴”资金直接存入各农户已有的“一折通”中。不得发放现金,不得由乡(镇)政府部门和村组集中代领转付,不得抵扣任何款项,不得推迟兑付。各农商行对村组集中收取农户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开具证明集中取款的,应坚决拒绝支付。
四、为了保障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防止代领、冒领、抵扣应交各种费用等现象的发生,对不能出具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领取 “粮食补贴”的,各农商行将拒付。农户应妥善保管好存折,以后年度的补贴资金仍将通过此存折发放。各农商行不得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五、自2014年3月份起至10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属农林场要组织人员对农户2014年的粮食种植面积进行核实,并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应,以便核查更正。核实后的粮食种植面积,将作为2015年“粮食补贴”的依据。
六、欢迎广大农民朋友对“粮食补贴”工作进行监督。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电话2723868,县财政局监督电话 2723876、2726531、2726262
竹溪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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