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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关于提供优抚对象信息资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4-02-27 14:46:59      字体:  打印  播放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数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的通知〉的通知》和民政部《关于启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为做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联网、数据管理、残疾军人换证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供如下资料
根据省民政厅对数据管理的要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供复员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残疾军人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等证件。由优抚对象交到所在乡镇民政所,各乡镇民政所收齐上述资料后一并交民政局优抚股,然后由民政局优抚股统一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民政厅、市民政局。要求提供优抚对象信息资料的通知,已在2013年6月下发到各乡镇,大部分优抚对象提供了信息资料,已录入优抚数据管理系统,请没有提供上述资料的优抚对象于3月5日前将证件交到乡镇民政所,逾期未提供证件,录入不了信息管理系统的将停发其抚恤定补金。
二、换发《残疾军人证》证件的要求
1、换证对象:伤残抚恤关系在竹溪县内并持有民政部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换证所提供证件:凡在本县内享受民政部门发放伤残抚恤金的残疾军人、需将原伤残证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本人信息页)、身份证复印件(各复印4份)和4张近期免冠2寸彩色(红底)照片,于3月5日交到所在乡镇民政所,民政所对旧证、身份证逐一核对,准确无误后,在3月10日前报县民政局优抚股。逾期不办者,由本人负责,2015年1月1日起旧证作废。
三、换(补)发《烈士证明书》
1、换发的范围: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执有《烈士证明书》的,经县民政局初审、上报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执证书换发《烈士证明书》。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此次换发只发一个《烈士证明书》。解放前牺牲的烈士。换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解放后牺牲的烈士,换发证书式《烈士证明书》。
2、换(补)发《烈士证明书》所需资料:烈士遗属将《烈士证明书》原件、执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烈士的关系等信息资料,交到所在地乡镇民政所,由各乡镇民政所收齐上述资料后上报县民政局。原《烈士证明书》遗失或因故未领取的,由烈士遗属书面申请,乡镇调查核实后,在烈士遗属申请上签署意见,上报民政局,申请必须写清楚烈士的姓名、牺牲时间、地点、原因、申请人与烈士的关系,并提供执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乡镇民政所收齐上述资料后,与2014年3月10日前上报县民政局。逾期不提供证件者,后果自负。
联系人:明菲
联系电话:0719--2725702


竹溪县民政局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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