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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时间:2013-11-18 08:25:18      字体:  打印  播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推进农业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12]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本辖区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手续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申请土地登记手续。延期办理的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出席地籍调查现场指界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土地权利人自行承担。
2、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土地登记申请即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证明文件的日期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因故不能如期申请的,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所在登记区的土地登记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申请。
4、土地登记分区及土地登记地址。
全县设15个登记区,各区登记办公室设在各乡(镇)人民政府。

竹溪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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