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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纳税人公告

时间:2013-10-28 09:02:31      字体:  打印  播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下列连续多次未办理纳税申报且经我局税源管理部门认定查无下落的失踪纳税人予以公告,限于2013年11月10日前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将作注销处理。



竹溪县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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