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四城联创”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为“四城联创”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打下坚实基础,现决定从3月中旬开始在竹溪县城区开展市容市貌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城区主次街道两侧门店超出门窗或外墙摆卖商品、杂物或从事经营活动;
二、严禁占用城区主次干道、桥梁摆摊设点。已经核准的临时摊点必须严格按照指定的地点、核定的面积和范围从事经营,保持摊点周边环境卫生,违者一律依法取缔;
三、严禁临街经营业主未经批准擅自设置门头招牌、LED电子灯箱或从事其他广告宣传活动;严禁在店外摆放灯箱、牌匾及其他物品;已经核准的门店招牌及户外广告应保持外观整洁、内容完整和结构安全稳固。
四、严禁在城区主次干道乱停乱放或违规停放车辆。所有机动车辆禁止上人行道停放,摩托车、自行车请在指定的地点有序停放整齐,违者一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严禁违反城市规划乱搭乱建及占用城区车行道、人行道和公共场所从事加工、装潢、维修、洗车、收购废品及堆放建筑材料等。凡未经审核的,一律依法暂扣违规占道物品及工具,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临街经营业主应按照“门前四包”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店前环境卫生,自备垃圾容器,及时清理垃圾杂物,不得乱倒污水、不得将垃圾扫入车行道、不得在行道树及线杆上悬挂拖把及杂物,不得损害绿化苗木和市政环卫设施。
七、凡在城区(规划区)从事山体开挖、渣土运输、道路挖掘、临时占道、门面装修以及设置门店招牌、发布广告信息等活动的,必须提前到竹溪县城乡建设管理执法局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否则一律视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请城区广大经营业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日内对照以上要求自行整改,如未及时整改到位,我局将在市容市貌专项整治活动中依法从严查处。
竹溪县城乡建设管理执法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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