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查阶段(3月5日至3月25日)(一)自查对象:全县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单位与个人。(二)自查年度:2010、2011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及发票使用情况。(三)自查时间: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单位与个人的纳税情况自查,从2013年3月8日开始至3月20日结束并报送相关自查报表。(四)自查内容:1、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单位与个人涉及的全部国税税种,具体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取得的全部应税收入。3、医保结算收入情况。凡使用医保卡和农合卡结算的药品经销单位及个人必须自查并报送2010、2011两个年度分月份或季度在医保结算单位取得的收入情况。4、发票使用情况的自查。2010、2011两个年度领用、保管、缴销发票,开具发票及取得发票的自查。
对参加自查单位及个人要认真自行查找问题、纠正错误、主动规范用票行为。对自查出有涉税问题的请于2013年3月21日前自觉补交应缴税款(完税凭证连同《自查情况统计表》、自查报告送到县国税局稽查局)。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酌情从轻处罚。
二、重点检查阶段(3月26日至5月25日)(一)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对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自查阶段不认真开展自查,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的纳税申报信息、自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后,十堰市国税局稽查局确定重点纳税人检查名单,实施重点检查。(二)组织开展重点检查。根据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和分发的发票数据,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三月八日
(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报料:2729868 )